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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宗亮、刘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亮,刘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2执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宗亮,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执行人:刘宝华,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本院在执行刘宗亮与刘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刘宝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向刘宗亮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迟延利息,现查明刘宝华在山东阳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宝华在阳信县农村商业银行XXXXXXXXX账号存款18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培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