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8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姜启明与冯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启明,冯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885号之二原告:姜启明,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天,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远,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姜启明与被告冯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启明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被告冯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启明的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启明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1800元,向原告退还117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香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