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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尚志市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那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那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409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庆华,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龙,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那炜,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满族,职员,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那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督字第10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