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撤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向阳与王东林袁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向阳,袁寒松,王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撤5号原告:曹向阳,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鹏,广东普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寒松,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王东林,女,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曹向阳与被告袁寒松、王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曹向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67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向阳撤回起诉处理。已缴纳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曹向阳负担。审 判 长 李 菊审 判 员 雷 阳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