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成龙与王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龙,王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龙,男,汉族,1949年3月17日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超,男,汉族,1956年10月23日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号,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波,男,汉族,1978年8月4日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上诉人李成龙因与被上诉人王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成龙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成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成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成龙承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建平审判员 党雪仁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