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怀兵与凤台县硖石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缪五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兵,凤台县硖石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缪五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580号原告:王怀兵,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初春,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硖石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交通路汽车站。法定代表人:高丽。被告:缪五一,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01、202、301室。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怀兵与被告凤台县硖石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缪五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王怀兵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兵撤诉。审判员 王玉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鼐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