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桂芹与潘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桂芹,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许桂芹。被执行人潘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卉与被执行人潘洁民间借贷纠纷(2017)吉06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2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廉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