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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贾善清与赵亮、成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善清,赵亮,成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59号之一原告:贾善清,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体,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亮,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成芳,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贾善清与被告赵亮、成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据(2017)豫1424民初1974号裁定书向本院移送该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收到并立案。原告贾善清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善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贾善清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勇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