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3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胡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胡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3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6号津津花园A座。负责人刘为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庆,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庆在招商银行62×××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834.5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