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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艳与被告吕艳清许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许世文,吕艳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585号原告:李红艳,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许世文,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吕艳清,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李红艳与被告吕艳清、许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李红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红艳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45元。审 判 员  钱宏伟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人民陪审员  程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