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艳与被告吕艳清许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许世文,吕艳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585号原告:李红艳,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许世文,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吕艳清,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李红艳与被告吕艳清、许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李红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红艳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45元。审 判 员 钱宏伟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人民陪审员 程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