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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6)晋1124执45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吕梁城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山西吕梁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4执45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山西吕梁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石崖底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秦艳华,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吕梁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124执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严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