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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建禄与黄耀武、谢玉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禄,黄耀武,谢玉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6民初1163号原告:黄建禄,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庆春,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耀武,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谢玉草,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黄建禄与被告黄耀武、谢玉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庆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耀武、谢玉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建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0日,被告黄耀武因经营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和3万元,并签订借款借据两单交原告收执,约定若逾期还款,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借款借据签订后,原告共支付8万元给被告黄耀武。现原告因资金紧张,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却拒不偿还。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黄耀武、谢玉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0日,被告黄耀武向原告黄建禄借款8万元,并分别出具一单3万元、一单5万元的借款借据交原告收执,约定若逾期还款,则按借款金额以每日千分之六计付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两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为凭,并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黄建禄与被告黄耀武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黄耀武出具的借款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该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黄耀武、谢玉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义务。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据此主张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依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贷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按照借款金额以每日千分之六计付违约金,故原告关于自起诉之日(2017年6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耀武、谢玉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耀武、谢玉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建禄借款8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183386,253)?)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黄耀武、谢玉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月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雯婧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