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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新峰与胡新爱、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峰,胡新爱,陈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525号原告马新峰,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胡新爱,女,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陈向阳,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峰与被告胡新爱、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二被告未在家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峰撤回对被告胡新爱、陈向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依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