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新峰与胡新爱、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峰,胡新爱,陈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525号原告马新峰,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胡新爱,女,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陈向阳,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峰与被告胡新爱、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二被告未在家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峰撤回对被告胡新爱、陈向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依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