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广阔、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073号之一原告: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平安路东侧金融大楼A-190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8124967X。法定代表人:陈金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有昊,天长市万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广阔,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香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049711711。法定代表人:赵士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广阔、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开刚审 判 员 江立龙人民陪审员 黄如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开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