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兰某与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037号原告兰某,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邬某,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兰某与被告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撤回对被告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审判员 周小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连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