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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吉与胡六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吉,胡六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079号原告:鲍吉,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胡六囡,女,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吉诉被告胡六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六囡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吉撤回对被告胡六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鲍吉负担。审 判 员 沈爱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东月书 记 员 陆紫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