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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健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1263号之一原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张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精明,公司员工。被告:张健,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原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计4280元,由原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书生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马小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