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殷晓杰与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晓杰,王平,尉艳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427号申请人:殷晓杰,女,汉族,1961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王平,男,汉族,42岁,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尉艳娇,女,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现住农安县。原告殷晓杰诉被告王平、尉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殷晓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平、尉艳娇名下的位于农安县农安镇宝塔街西侧农安镇人民政府住宅楼后栋1层北侧东7门(产权证号:0XXXX号)。申请人殷晓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殷晓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平、尉艳娇名下的位于农安县农安镇宝塔街西侧农安镇人民政��住宅楼后栋1层北侧东7门(产权证号:0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