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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邹某1与邹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1,邹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3627号原告:邹某1,男,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邹某2,男,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邹某1与被告邹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美芳人民陪审员  郑志愿人民陪审员  张彩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