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林吉川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122执31号移送执行部门:饶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吉川,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海山镇。本院在执行林吉川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吉川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林吉川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作出的(2016)粤512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林吉川应缴纳罚金三千元。经查,被执行人林吉川名下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所欠罚金全部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122执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旭 生审判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陈妙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海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