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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友义、刘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友义,刘清华,吴冬冬,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友义,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清华,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冬冬,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系吴冬冬丈夫),住广东省始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青,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上诉人徐友义与上诉人刘清华、吴冬冬、被上诉人李青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始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0222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清华、吴冬冬于2017年3月21日收到《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指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期间至2017年3月28日止),于2017年3月30日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刘清华、吴冬冬逾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清华、吴冬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刘清华、吴冬冬已预交5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茜审判员 邓小华审判员 黄颖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伟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