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少云与广州曜和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云,广州曜和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567号申请执行人:刘少云,女,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广州曜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715号二楼(自编2219)房。法定代表人:余沛倪,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少云与被执行人广州曜和百货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3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志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