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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黄聚贤、黄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黄聚贤,黄巧,张欢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262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77号。负责人:卢妙其,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珊、毛臣安,原告单位员工。被告:黄聚贤,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送达地址:浦江县黄宅镇新华塘下村。被告:黄巧,女,1987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送达地址:浦江县黄宅镇新华塘下村。被告:张欢欢,男,1985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送达地址:浦江县。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黄聚贤、黄巧、张欢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9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