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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凤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霞,曾启千,马正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915号申请执行人陈凤霞,女,1954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启千,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正广,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关于陈凤霞与曾启千、马正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5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凤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曾启千、马正广给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740000元、房屋损害赔偿金13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曾启千下落不明,无财产执行,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马正广已给付陈凤霞人民币200000元,余额部分,陈凤霞与马正广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54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申请人未按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申婧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