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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申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肇庆市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肇庆市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志炎,朱恒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申20、2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肇庆市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在: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罗智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森,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在: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温惠,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志炎,男,汉族,住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锦朝,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恒忠,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再审申请人肇庆市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志炎、原审被告朱恒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鹤法雅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肇庆市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煜文审判员  柯小梅审判员  陈汉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