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艾某、宋某、与宋某、谢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宋某1,蒋某,张某,宋某2,谢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678号原告:艾某,住甘肃省甘谷县。原告:宋某1,住甘肃省甘谷县。原告:蒋某,1984年5月3号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原告:张某,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宋某2,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谢某,住甘谷县。原告艾某、宋某1、蒋某、张某与被告宋某2、谢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艾某、宋某1、蒋某、张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宋某1、蒋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元,由原告艾某、宋某1负担1229,由原告蒋某122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229元。审 判 长 李洁琼代理审判员 赵建鸿人民陪审员 王几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鲜星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