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敏、瑞昌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瑞昌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王敏,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白杨镇白杨村新屋王家*组。身份证号码:3604221972********。被执行人瑞昌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南园(华友创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360481210013310。法定代表人吁利波,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瑞昌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30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瑞昌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审判员 何晓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柯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