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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缪远军、陈华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远军,陈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缪远军,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XX丹,福建夏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华荣,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远军与被执行人陈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华荣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