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银川惠达陶瓷有限公司与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惠达陶瓷有限公司,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026号原告:银川惠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月星家居一楼AA012号。法定代表人:董品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胡商国际商贸城4号商服楼十三层。法定代表人:呼延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银川惠达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银川惠达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惠达陶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计2680元,由原告银川惠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锁莉萍书 记 员 王倩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