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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薛明峰与郑雪雨、卢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明峰,郑雪雨,卢春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612号原告:薛明峰,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郑雪雨,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卢春萍,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薛明峰与被告郑雪雨、卢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薛明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薛明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明峰撤诉。案件受理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275元,由薛明峰负担。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