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65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粤0606刑初135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某���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刑初13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劲审 判 员 张华伟代理审判员 彭世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绍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