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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河林、何金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河林,何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200号申请执行人:王河林,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65********,住址:星子县温泉镇东山村中间王家*号。被执行人:何金林,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82********,住址:星子县温泉镇李渤垅村西家湾*号附*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王河林申请何金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427民初137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何金林应支付申请人王河林案款38560.0元,承担执行费478.0元。本院已执行10000元,尚有2856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金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2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华清审判员 :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 赵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