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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玉侠与诸翔、李佳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侠,诸翔,李佳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014号原告李玉侠,女,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代理人傅玲丽,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翔,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李佳丹,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1434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39号发展广场1幢12楼、1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侠诉被告诸翔、李佳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玉侠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