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张勇军与李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军,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张勇军,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李林,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张勇军申请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10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勇军于2017-1-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109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鹏飞审 判 员  邓福容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治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