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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宛静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宛静,重庆广泰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财保103号申请人谢宛静,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广泰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铜山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MA5U32451。法定代表人李鑫,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谢宛静与被申请人重庆广泰兴物流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谢宛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谢宛静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清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