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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行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晟、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晟,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终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晟,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8号。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委托代理人段汉杰,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佟帅,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李晟因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208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晟以向其他有权部门申请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晟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贇审 判 员  王娟丽代理审判员  余 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