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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8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俊涛与被执行人刘克胜刘克胜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涛,刘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850-2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涛,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克胜,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俊涛与被执行人刘克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克胜以本院(2017)鲁0683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克胜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文科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克胜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的存款3370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