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苗琴与黄红双、孙铁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苗琴,黄红双,孙铁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徐苗琴,女,汉族,2017年10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三民村***号,居民。被执行人黄红双,男,汉族,1983年04月0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农民。被执行人孙铁耀,男,汉族,1976年05月04日出生,住蒲城县城关镇尧村*组,农民。徐苗琴与黄红双、孙铁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欠款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铁耀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本息共计133200元、诉讼费2600元、同时将执行费1400元履行,本案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