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某某市某某耗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市某某耗材有限公司,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耗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址:某某市某某镇某某社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市某某耗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2017)陕0429执49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履行了20000元义务并承担522元执行费,现已将案件款汇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某某银行某某账户内,因申请人申请的剩余21488元案件款未过自动履行期限,不予执行,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库浩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