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7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丽丽与X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丽,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7执30号申请执行人孙丽丽,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XXX,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孙丽丽与XX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自动履行了抚养费6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XXX负担,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哲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