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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7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丽丽与X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丽,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7执30号申请执行人孙丽丽,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XXX,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孙丽丽与XXX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自动履行了抚养费6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XXX负担,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哲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