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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龙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937029016。法定代表人金煜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城北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86108295X2。负责人游先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