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刘以沛与潘守军、王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以沛,潘守军,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刘以沛,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潘守军,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王倩,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刘以沛与潘守军、王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潘守军、王倩未按本院作出的(2016)苏1323民初657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以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潘守军、王倩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于2017年1月23日网络冻结被执行王倩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155.59元,暂未予扣划,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拘传被执行人王倩,王倩履行10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刘以沛达成分期还款方案。申请执行人刘以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