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涛与平力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平力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初947号原告:杨涛,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平力羽,女,汉族,1993年5月28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杨涛与被告平力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力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借款47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47000元,言明2016年6月25日返还该款,但至今未还。被告平力羽未到庭,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5月25日,被告平力羽向原告杨涛借款47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主要载明:平力羽向杨涛借款人民币47000元,于2016年6月25日前归还所有欠款。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平力羽未履行归还义务。以上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平力羽向原告杨涛借款47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平力羽未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平力羽返还借款47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平力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平力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杨涛借款4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平力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谢华莲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人民陪审���代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