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5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褚建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79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褚建良,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上诉人褚建良因与被告江苏小区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起诉人褚建良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苏小区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89555元。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褚建良就其与江苏小区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曾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已经作出(2015)虎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在该次诉讼中,起诉人的第四项诉讼请求即为要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赔偿金。该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褚建良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褚建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再次以要求被起诉人向其支付赔偿金为由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对褚建良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褚建良上诉请求本院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894号民事裁定,裁定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理由是:本次的诉讼请求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3倍的装修费,而上次起诉要求被告根据合同支付工期延误滞纳金和合同解除赔偿金,两个诉请的内容不同,不能认定为诉讼请求相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褚建良与江苏小区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现褚建良在没有新的事实的情况下以同一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再次要求被起诉人向其支付赔偿金,属重复起诉,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荣祖审判员 钱一军审判员 顾 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