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孙玉线与腾连宝、付彦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玉线,滕连宝,付彦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孙玉线,男,194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滕连宝,男,40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付彦伟,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再审申请人孙玉线因与被申请人滕连宝、付彦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嫩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2015)嫩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孙玉线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孙玉线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玉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程晓岩审判员 陶卫松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佟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