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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志敏张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敏,张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909号原告:吴志敏,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新,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灵,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吴志敏诉被告张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吴志敏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敏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灵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吴志敏负担。审 判 员  刘江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