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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李大磊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866号原告:李大磊,男,199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济南路与大青山路交汇向南20米路东。代表人:邓凤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大磊负担。审判员  韩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管旭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