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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与张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张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3587号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府西街69号国贸大厦1号楼西塔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顾朝晖,董事长。被告张聪,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太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学会人民陪审员  赵翠梅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瑞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