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保柱与李登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柱,李登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张保柱,村民。被执行人李登涛,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保柱和李登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李登涛共计给付张保柱50000元,于2017年7月4日给付8500元,剩余41500元于2017年8月开始每月30日前给付4000元。直至2017年12月共计20000元,于2018年2月底前将剩余21500元给付完毕。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该协议,申请人张保柱可向本院申请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也将对李登涛不按期履行协议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陕0117执347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