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叶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华,叶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649号原告:周建华,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彪,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周建华与被告叶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建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华撤回对被告叶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周建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文 关注公众号“”